协会简介 | 2010/4/27 | |
协会章程 | 2010/4/27 | |
协会理事 | 2012/2/10 | |
无锡市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会组织行为,保障协会依法开展活动,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住所:本协会定名为无锡市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为WUXI NEW DISTRICT ASSOCIATION OF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S (以下简称协会);协会住所为无锡市新区新华路5号创新创意产业园A幢227室。
第三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并接受无锡市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协会由无锡市新区所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胞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或科研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系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章 宗旨、业务范围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投资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在无锡新区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国际经济合作中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经验交流,举办培训,研究考察,展览展销等。根据需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通过协会网站(网址:http://www.wndafie.com)及《无锡新区》杂志“外企连线”专栏,宣传政策法规,报道新区新闻,反映会员风采,传递协会动态,接受投诉建议等;
(二)参与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供需方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根据授权或委托,协助政府协调会员企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应诉等事宜;
(四)代表会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举办适合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论坛咨询、考察活动等;
(六)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产品展览、展销等,为会员企业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与服务;
(七)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第六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经济组织以及与本协会有关的社会人士,承认协会章程,提出申请,可以成为协会会员。在通过入会后,由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程序
第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民主协商提名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三)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其职责为:
1.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增补部分理事,但数额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营实体;
7.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
到会,可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离其所代表的会员企业,即自然不再担任理事职务,由该会员企业的新任同级人员接任该理事职务。
第十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总人数的50%左右),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与理事会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也可指定一副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协会会务,召开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组织实施会议通过的决议,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召开办公会议讨论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由会长决定的事项。协会可根据需要,在副会长中推荐一名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协会也可指定一副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秘书处(或办公室)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工作,副秘书长为其助手。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因工作变动需调整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确认或追认。
第十二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荣誉职务。荣誉名衔和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确认或追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2.协会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的收益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3.有关方面和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赞助;
4.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协会筹集的专项资金等。
第十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1.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协会秘书处(或办公室)的日常办公开支;
3.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的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 协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九条 协会的注销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协会作为全国协会和江苏省协会和无锡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全国协会、省协会和无锡市协会的工作指导,本协会会员同时亦为全国协会的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